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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子女高考加分吗

2024-12-04 23:15:19 | 高考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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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子女高考加分吗

教师子女高考加分吗

在诉求权利平等,甚至以权利平等性作为判断一项政策是否具有合理性标准的社会背景下,将高等教育资源向教师子女群体倾斜,意味着其他非教师子女群体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中所获得的份额将被相应地削减。因此,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是否具有合理性值得反思及追问。本文从加分目的、加分对象及加分原则三个方面分析了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的合理性问题。
一、对加分目的是否合理的分析
建国初期,高考加分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当时高考中处于劣势的革命干部和生产工人、农民给予“从宽录取”的补偿性政策。随后作为补偿性高考加分政策的加分对象逐渐扩增了少数民族地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以及退役军人等考生。改革开放后,为了培养人才、弥补高考制度不足和促进素质教育发展,高考加分政策的加分对象逐渐增加了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体育特长生、奥赛获奖者等考生,目的是为优秀学生或特长生创造条件,以激励这部分群体进一步发展,为国家发展培养综合性或专业性人才。此外,为保障国家发展和社会服务需要,报考定向性专业或院校的考生具有降分录取的机会。因此,从高考加分政策的目的进行分类,高考加分主要分为三类:补偿性高考加分政策、鼓励性高考加分政策和定向性高考加分政策。
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主要是地方政府为了激励当地教师的发展、为了补偿艰苦地区教师的贡献、为了鼓励非教师专业人才以教师为职业,规定其子女在参加高考时享有加分的优惠政策。比如,河北省规定“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可加20分。云南省规定“在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工作十年以上,并且现仍在这些地区工作的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者加20分”。类似加分项目的地区有贵州省、西藏自治区。这些加分政策的出台有利于鼓励教师以“教育世家”为争优创先对象,有利于引导教师到贫困地区工作,也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以教师为职业,甚至有利于提高教师质量、扩大教师规模以及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但以父母的身份或职业为附加条件作为考生是否具有高考加分机会的标准和依据,其是否具有合理性?
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是地方政府基于其有助于提高地方教师素质、提高地方教学水平和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等目的而出台的。从地方政府管理的角度而言,这是合理的。但教育毕竟不同于其他社会管理手段和工具,教育涉及的是培养人的实践活动——培养具备一定态度、知识、技能的人的实践活动,尤其是高等教育。一个人所受的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往往决定其日后的发展机会、成功程度及社会地位。因此,人人都渴望接受高等教育。但在高等教育资源仍然有限的国情下,只有那些通过高考选拔并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才具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权利。分数成为衡量考生是否具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最主要标准,往往1分之差就决定成百上千考生是否具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2009年山东省文科一本线在595分以上,10分之内有5041名考生;而理科在585~595分之间则聚集了14100人。[1]正因为分数对于能否接受高等教育具有决定性作用,许多有条件的高考考生及其家长往往将高考加分政策视为获取或保障高等教育权利的自我救济手段和方式。[2]实际上,地方政府也正是以此为契机出台了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从而达到或实现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目的,但这显然不符合高考加分政策是为了补偿教育弱势群体或鼓励优秀学生、特长生的初衷。同时,利用地方行政手段让教师子女群体在高考制度上获得额外的加分政策,意味着损害了非教师子女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这是有悖公平的,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对加分对象是否合理的分析
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4条至第50条有关高考加分的规定中,主要有三类加分对象:第一类是补偿性加分对象,如第46条规定降低分数的项目: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第47条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第49条规定优先录取项目:同等条件下,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第二类是鼓励性加分对象,主要是指高中阶段在德智体等方面具有突出发展或贡献的考生,具体为第44条和第45条规定的对象: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此外,第47条规定: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第三类是定向性加分对象,第50条规定: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
不同类型高考加分政策对象具有不同特点。补偿性加分对象的主要特点:第一,加分对象主要是少数民族、部队退役士兵以及因公伤残亡的烈士、警察等高危险性特殊职业者的直系子女。第二,加分标准主要取决于社会文化弱势地位及特殊职业的影响情况。鼓励性加分对象的主要特点:第一,加分对象主要是受教育者中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单项发展的优秀学生、特长生或思想政治品德突出者。第二,加分机会和加分标准取决于考生个人能力和已经取得的成绩,不取决于父母具有某种职业和身份;表现在需要通过各种智力、体力、技术含量等竞争非常激烈的考试、考核及鉴定,并取得指定的名次或国家标准才能获得加分资格。定向性加分对象的主要特点:加分对象不必是优秀学生、特长生,也不必是处于文化弱势群体,但必须是报考国家或相关院校指定性的专业的考生;降分录取标准往往取决于考生所报考的专业及院校上,比如所报考的专业往往是农林、石油、矿业、勘测等专业。
从三类高考加分对象及其特点可见,教师子女明显不属于高考加分政策的对象。从补偿性加分对象而言,教师作为从事国家教育文化事业的职业人员,其个人文化素养及文化知识不是每个社会阶层都具有的,尤其是对于社会底层工人、农民工及农民等弱势群体而言。此外,根据阶层复制理论,教师的文化优势一定程度上往往遗传或影响子代,这意味着教师子女的文化水平和知识素养在高考竞争中比一般阶层孩子更具有优势。再者,教师所从事的职业不属于国家高危险性职业,其子女也不是烈士子女。因此,作为教师及其子女难以被定义为文化弱势群体,当然也就不属于补偿性高考加分政策的对象。从鼓励性高考加分对象而言,教师子女高考加分往往是因其父母的“教育世家”称号或教师职业身份,并非通过个人具备某种能力,并通过考试考核后而获得的。所以,教师子女高考加分也不属于鼓励性高考加分对象。从定向性高考加分对象而言,部分省区规定教师子女考生报考省内师范院校才具有加分资格,似乎属于定向性加分政策的对象,但师范生是否属于诸如农林、勘测、石油探测等较少考生问津且工作环境艰苦的定向性专业,这是值得推敲的问题。
三、对加分原则是否合理的分析
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主要有三种合理性原则:平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3]作为教育资源配置方式之一的高考加分政策,地方决策者结合自身教育资源情况,根据差异性原则制定了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这显然是合理的,但地方决策者进行教育资源分配过程应该在平等原则及补偿原则基础上追求差异原则,而不是舍弃前者直接追求差异原则。教育政策的平等原则要求受教育权平等和受教育机会平等。权利平等废除了基于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附加条件的限制,体现了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和“非歧视性”。机会平等是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所设立的制度,保证社会成员平等的参与机遇,它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和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教育机会平等实际上是一个追求教育资源或教育利益过程的平等,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要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机会。[3]
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以考生父母是否具有“教育世家”身份、是否在艰苦地区作过贡献、是否以教师为职业等作为附加条件来决定考生是否具有高考加分的权利,是有悖于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这意味着在同等条件下,非教师子女的考生会因父母不具备某些附加性条件而失去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其次,合理的高考加分政策应当建立在考生自身努力基础上,只有当考生通过自身努力具备了某种条件或达到了某种标准时才享有加分资格,加分与否不应当取决于父母的身份或职业。依靠父母而取得加分资格的政策,从某种程度而言,是一种遗传式的或连带式的教育优惠政策,而这种形式的“教育优惠是建立在封建等级制度和人身依附制度的基础之上的。”[4]这显然也是不符合教育政策的平等原则的。此外,高等教育作为社会阶层流动的主要途径和阶层再生产的复制方式,往往决定考生将来的生活处境及社会地位。教育弱势群体往往因缺乏接受高等教育机会而维持或陷入更贫弱的阶层,教育优势群体却往往能够获得更多优质高等教育资源而维持或晋升为更具有优势的阶层。在高等教育资源或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有助于推动教师及其子女群体向社会上层流动,却意味着原本处于不利地位的“裸考生”失去脱贫致富的机会后会继承父辈的贫困,甚至损害了已达到高等院校或优质高等院校录取线的“裸考生”的利益,他们将被排挤出高等教育门外。
综上所述,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确实存在诸多不合理的方面,但它同时也具有合理的一面。宏观上不利于社会结构的稳定发展,中观上不利于高等教育的稳定发展,微观上不利于受教育者的健康成长。但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在地方发展和管理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实用性及有效性掩盖了其不合理性。在特定国情及教情的历史时期,类似实用性和有效性地方高考加分政策将在一定的时期内存在,但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应当本着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合理原则,把政策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教师子女高考加分吗

北京市教委关于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教委关于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计〔2015〕11号 高考教育网

各区县教委、体育局,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教育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要求,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并报教育部备案同意,现将本市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本市积极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保证了高校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得到了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高考加分政策对于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高校选拔人才提供多元评价信息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高校招生方式多元化的推进,部分高考加分项目的作用已逐渐被取代;个别高考加分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因此,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等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首都教育实际,按照“减少项目、缩小范围、降低分数、透明公开”的思路,调整和规范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更好地发挥高考加分政策的积极导向作用,确保本市高校招生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二、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的主要内容
(一)加分项目和分值
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2016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有关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省级优秀学生;
(2)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项目限定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健美操、跆拳道10项)并通过全市统一测试;
(3)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
(4)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含获得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的考生);
(5)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该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招生录取。
5.下列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6.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二)相关说明
1.同时符合多项高考加分条件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2.上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从2016年开始实施。
3.关于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项目,将按照教育部整体部署,从2017年起,加分考生范围调整为“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分值保持5分不变,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招生录取。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机制,确保职责明确、办法清晰,便于考生和社会监督。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考生资格的审查;体育、科协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相关赛事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认定和严格管理;民族、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份认定和户籍变更有关工作标准和程序,坚决防范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纪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哪些省取消了民族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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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宣布,从2026年起,取消少数民族考生的高考加分政策。这一决定是在《福建省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中明确的。加分政策的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的加分分值从2021年起从10分调整为5分,适用范围为所有高校投档时;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分值从2021年起从10分调整为5分,适用对象限定为全省19个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等少数民族考生。具体实施上,2021年至2023年,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可用于所有高校投档;2024年至2025年,仅限于省属高校投档时使用;2026年起,该加分政策将取消。
除福建外,其他省份也纷纷调整或取消了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安徽省自2022年起取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此前在2020年9月,该省发布了相关高考加分政策调整。安徽的政策调整包括取消两项地方性加分项目,其中之一便是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对于2020、2021年符合加分条件的高考考生,仍保留加分资格,加分分值为5分,仅适用于安徽省省属高校招生。
江西省在2019年12月印发的《江西省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的实施方案》中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实行3年过渡期,即2020-2022年加分分值不变,自2023年开始不再加分。
辽宁省在2020年1月发布的《辽宁省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方案》中,对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进行了调整。自2023年起,喀左、阜新、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4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从2026年高考起,取消该项高考加分政策。
天津市自2023年起将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照顾调整为优先录取。具体而言,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被本市属高校录取。
山东省自2017年起已取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此外,湖南、广西、海南、贵州等多个省份也对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进行规范,缩减加分分值或实行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三重认定。
取消少数民族加分的原因主要在于,随着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孩子能够接受到与其他汉族学生相同的教育。因此,仅仅因为民族不同而享受高考加分政策,显得不再公平。此外,加分政策也容易被滥用,如通过更改民族成分来获取加分,进一步损害了高考的公平性。未来,随着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逐步减少甚至取消少数民族加分,将是新的教育公平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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