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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财经大学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兰州财经大学始建于1952年。1958年定名为甘肃财经学院,开始实施本科教育。1981年更名为兰州商学院,先后隶属原国家商业部、国内贸易部领导。1998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甘肃为主的管理体制。2015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兰州财经大学,是黄河上游甘、青、宁三省(区)一所财经类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分别位于兰州市薇乐大道4号(和平校区)和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496号(段家滩校区)。学校名称:兰州财经大学。院校代码:10741。上级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决议,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纪检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对招生录取的全程监督。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学科特点和专业内涵;开展招生工作调研;进行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2017年我校共有54个本科专业面向30个省(市、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各省(市、区)招生机构的统一安排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按照各省级招生机构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提档比例一般为100%。
第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录取原则的省(市、区),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分数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志愿录取, 对于投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录取。如无相关规定,则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综、数学,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综、语文单科成绩确定录取。
第十一条 实行非平行志愿录取原则的省(市、区),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江苏省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要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2B(含)以上。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上海、浙江等高考改革试点省份以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应政策和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只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对考生录取专业的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各专业无分数级差。对于投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录取专业。如无相关规定,则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综、数学,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综、语文单科成绩确定专业。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已录满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调剂到未录满相关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认可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降)分招生录取政策。对于各种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线投档的考生,在录取和确定专业时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市、区)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做好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录取的新生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以
英语为外语安排教学,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二十条 对艺术类专业,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执行考生所在省份的投档原则,进档考生按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进档考生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文化课总分高者优先录取,文化课总分如再相同则按照语文、英语、数学、综合的顺序根据单科成绩高低进行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以考生所在省份的投档原则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愿调剂者,按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费
我校学分制收费标准如下:
1.文科类专业:3800元/人·学年;
2.理科类专业(
信息与计算科学、
统计学、
应用统计学、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4300元/人·学年;
3.工科类专业(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4500元/人·学年;
4.外语类专业:4300元/人·学年;
5.艺术类专业:6500元/人·学年;
6.1+2+1项目中美大学实验班:第一学年12000元/人,第二、三学年学费按外方规定标准由就读考生缴纳,第四学年3800元/人;
7.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期间学费:15000元/人·学年,预科期满转入本科阶段后,按预科招生当年普通本科专业相关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
和平校区住宿费850元/学年;
段家滩校区住宿费700元/学年。
(注:入学报到时如有新标准,则按甘肃省发改委核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贫困生资助
第二十五条奖学金
在校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二)学校奖学金
学校设有学习优秀奖学金及科技创新奖、外语成绩优异奖、品德优秀奖4项专项奖学金。其中,学习优秀奖学金2000元/人·学年;各专项奖学金奖励金额标准500元/人·学年—2000元/人·学年。
第二十六条贫困生资助项目
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学校设有东方富海优秀大学生奖助学金和企事业单位(个人)、社会慈善机构等资助的各类助学金。除以上资助项目外,学校还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以地方政府牵头,国家开发银行经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已全面开展,各省区均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用以解决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部分生活费。
第二十八条“绿色通道”制度
新生入校期间学校开通“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贫困证明,可申请缓交学费并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兰州财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考生可上网查阅或电话咨询招生录取资讯。
学校网址:
联系电话:0931 5259988
高考教育网
兰州交通大学的4位数字的院校代码是多少?火急
兰州交通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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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兰州交通大学;部标代码:10732。
第二条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88号(校本部);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166号(铁道校区)。
第四条 培养层次:以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和高职为主。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特点:兰州交通大学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理学、
经济学、管理学和文学兼有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兰州交通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九条 兰州交通大学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国防生的体检要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20%,根据各省(区、市)计划及生源情况的不同调整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择优录取。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专业按照投档分数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在缺额专业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区、市)的考生,参照“第十三条”原则进行录取。某些专业投档线上选考科目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要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2B(含)以上,录取时主要考虑语数外三门统考科目成绩,在同等条件下考虑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且专业课成绩合格,文化课必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层次艺术类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照文化课和专业课折算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 ×0.4 + 专业课成绩 ×0.6,专业课成绩以我校单独组织的考试成绩计分;英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40分。新生入学后进行专业课复试,凡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七条 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国防生男女比例见公布的招生计划,除国防生招生外,学校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招生比例。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份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通过我校专项测试。对专项测试合格经公示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确认无问题的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对于报考
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两个专业的考生,须加试徒手画。
第二十条 非外语类专业外语课程均采用英语授课。
第二十一条 在录取时应、往届生一视同仁。
第三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本科专业学费:工科类及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4800元/学年;经济学类及
工商管理类专业4000元/学年;中国语言文学类专业4000元/学年;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4600元/学年;理学类专业4300元/学年;艺术类招生专业7000元/学年;建筑学与城市规划专业6000元/学年。
高职专业学费:4500元/学年。
住宿费:4人间 1200元/学年;7人间800元/学年。
在新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多种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科办学地点: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88号(校本部);高职办学地点: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166号(铁道校区)。
第二十五条 联系部门:兰州交通大学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88号
邮 编:730070 E-mail:zhaosb@mail.lzjtu.cn
网 址:
办公联系电话:0931-4938051 招生咨询电话:0931-4956179
传 真:0931-4938051

甘肃政法大学2020年普高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2020年普高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甘肃政法大学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甘肃政法大学普高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四条 我校普高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性质及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甘肃政法大学。
第六条 招生代码:11406。
第七条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6号。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
第九条 办学性质、类型和办学条件:学校为甘肃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甘肃政法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甘肃政法大学《普通高等
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甘肃政法大学办学条件优良,现有兰州市安宁西路校区(校本部)、兰州市安宁万新路校区、兰州新区校区3个校区,占地总面积1066.59亩。现设有36个本科专业,涵盖了
法学、管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六大学科门类,
社会学科、管理学、工学、人文学科为学校主要学科门类。现设有法学、公安学、工商管理、
网络空间安全4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7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4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2017年学校被确定为甘肃省博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和确定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要事项。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普高本科招生办公室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 邮编:730070
电话:0931-7601433 传真:0931-7660023
网址:
www.gsli.edu.cn
E-mail: zfzb@gsli.edu.cn
第四章 招生范围及计划
第十二条 甘肃政法大学2020年计划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监狱学、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招生
第十三条 监狱学专业为甘肃政法大学与甘肃省司法厅共建专业,面向甘肃省招生。该专业主要为甘肃省培养符合国家公务员标准的监狱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职业人才,年度招生计划根据甘肃省监狱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机关职业岗位实际需求确定。在校生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在校期间着
司法警察学员服装,佩带司法警察学员标志,由甘肃省监狱管理局与甘肃政法大学公安分院(刑事司法学院)共同管理。
第十四条 监狱学专业列入甘肃省本科提前批招生,属于公安(武警)类专业。2020年计划招生90名,其中女生比例不超过15%。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
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16号)执行。录取时由甘肃政法大学与甘肃省司法厅共同组织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第十五条 凡拟报考监狱学专业的考生,应在报考前参照教学司[2003]16号文件规定,结合自身条件进行自测,自测合格者方可报考。入学时须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面试、体能测试,测试不合格者将依据考生高考成绩调至其他专业就读,考生必须服从调剂,否则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2020年我校继续面向甘肃、青海、四川、西藏招收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考生,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满足各生源省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须同时具有
汉语文和藏语文成绩,否则不予录取。
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录取计划列入我校2020年普高招生计划,采用与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2+2”(一、二年级在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习,三、四年级在甘肃政法大学学习)联合培养模式。我校负责学籍管理、教师选派、毕业证及学位证书的发放等工作。甘肃民族师范学院负责学生一、二年级修读期间的日常教学、管理、学生安全等工作。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七条 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形式,按照生源省公布的考生类别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我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为2B(含)以上,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投档成绩相同时,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投档成绩、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专业志愿顺序均相同时,文科类考生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优先录取,理科类考生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优先录取。
美术类专业录取遵循江苏省投档规则,学业水测试科目等级要求为合格。
第二十条 我校招生专业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为准。
第二十一条
侦查学、
边防管理、
治安学、
禁毒学、
刑事科学技术、
安全防范工程、
网络安全与执法、
公安视听技术专业按照普通类专业招生。
第二十二条 侦查学、边防管理、治安学、
禁毒学、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属于非公安类院校的公安类专业,因专业人才培养的特殊性需要,入校后学校将统一组织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对不符合标准的考生,根据高考成绩兼顾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分流。建议考生在填报上述5个专业志愿时,请参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16号)中有关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标准,选择报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校考生人数和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确定我校的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范围一般为100%—120%。首次进档考生均视为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首次进档考生,非首次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精神,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加分、降低分数和优先录取的政策,承认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投档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狱学专业录取女生比例一般不超过计划数的15%。其他专业男女比例原则上不予限制,但根据实际情况在全校范围内适当控制比例。
第二十六条 我校2020年各本科专业招收的学生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监狱学专业还必须符合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考核,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监狱学专业还必须符合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外语类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美术类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学生。
第二十九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达到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即高考实考分+各类政策加分)顺序录取。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在分数和专业志愿都同等的条件下,文史类考生按照文综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理工类考生按照理综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在缺额专业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条 为便于管理,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师资规模、学生规模,将法学专业的学生随机分配至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学习,适用同一培养方案。
第三十一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口试与否,参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我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高考成绩达到100分(满分150分)或80分(满分120分)以上方可录取。报考法学(涉外法治方向)专业的考生,其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英语单科满分的75%。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经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以后,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严格执行生源省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课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专业课以统考成绩计分,各省(市、区)统考成绩最低要达到当地省份规定的合格要求。使用“排序成绩”投档的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使用其他类型成绩投档的,在文化课上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必须选择专业,并填写是否服从专业调剂。
第三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足球)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份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通过我校专项测试。对专项测试合格经公示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确认无异议的考生,在文化课达到公示优惠分值的控制线上,按照专项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三十五条 我校普高本科各类招生严格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社会工作、
劳动与社会保障、
政治学与行政学、
行政管理、
会计学、工商管理、
财务管理、
市场营销、
汉语言文学、
广告学、
新闻学、
人力资源管理、
国际经济与贸易、
公共事业管理、
金融学3800元/生·学年;法学(含涉外法治方向和藏汉双语方向)、
思想政治教育、
知识产权、监狱学、英语、侦查学、边防管理、治安学、禁毒学4300元/生·学年;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信息安全、
物流管理、刑事科学与技术、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网络空间安全4500元/生·学年;
环境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和
绘画6500元/生·学年;预科班学生入学第1年按15000元/生标准收费,预科期满取得正式学籍后,依照所学专业学费标准收费。入学时如有新标准,按甘肃省发改委核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每6人或4人1室, 6人间900元/生·学年。(桃海公寓4人间1350元/生·学年,6人间1050元/生·学年)。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章 奖学金制度与勤工助学
第三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完成学业,学校建立“奖、助、贷、勤、减、补、免”七位一体的多元混合资助体系。
第四十条 除国家分配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外,我校建立奖学金制度,设立奖学金基金,对全面发展且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学生奖学金设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类,旨在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十一条 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现行国家规定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按照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
第四十二条 我校对经确定的特困生实行临时困难补助政策。
第四十三条 我校通过勤工助学实践岗位、接受各类社会捐款等,多渠道、多方式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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